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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宅房屋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批准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原产权登记性质认定。对有、记录且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的,根据营业、纳税时间的长短,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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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房屋具备合法规划、建设批准手续,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安置。改、扩建房屋实建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的,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拆迁下列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单位或者个人因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拆迁需要另行建设的房屋,由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原拆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参照现行规定给予补偿;(二)企事业单位在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安置职工居住的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且有五年以上记录的,可参照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建设单位不再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照其重置成新价值结合剩余批准期限进行货币补偿。没有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批准期限按两年确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建造者应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申请依法查处。
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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