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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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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保管人员的保管义务,责任及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器装备丢失而不报告的下列情形: 1、保管武器装备的军职人员因工作不慎而丢失武器装备 2、军职人员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而不报告有关部门 3、军职人员在应当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抱着挠幸心理蒙混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军职人员,并负有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的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于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武器装备遗失的过失行为,但对于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行为却是故意的。 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犯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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