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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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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范围有:(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30条规定: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只有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后,才可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 这在法律上被称作前置程序。你公司若想就短少的四十几吨阳极糊进行索赔,应首先以书面方式向铁路发站提出赔偿请求,并收集好送达书面赔偿请求材料的证据。完成这一前置程序后,再拿着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前置程序,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当然会对起诉不予受理。
首先,看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定,如果有的话,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根据法定管辖来决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被告地址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被告住所法院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的协议管辖是必要的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有原告地址、被告地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目标地的法院,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管辖不能根据协议决定的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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