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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确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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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有一个。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2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父母和子女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担任监护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
确定精神病人监护人首先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书等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属于精神病人,然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最后对于符合审查结果的,作出确认限制行为能力的相关文书,再依法按照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确认具体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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