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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业主大会成立和...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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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一)预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现房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三十日前;(三)非出售的,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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