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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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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査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鉴定被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审查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公民近亲属代理,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无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担任代理人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人员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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