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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实现股权质权的方式: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和变卖。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如何对抵押权进行处分抵押权的处分,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支配力的维持、消灭或减少所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包括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转让和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作担保等等。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自然可以处分。我国《担保法》和《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关规定却隐晦地显现了。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能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在处分上也是如此。抵押权转让的,要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不得单独为之,要与被担保的主债权一起为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就普通债权人而言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自然可以抛弃这种权利。当然抛弃应明示为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抵押权是一种利益,抵押权人自然可以将这种利益转让给其他人。由于其从属性,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应当与被担保的主债权一起转让。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是抵押权处分的第三种形态。抵押权虽然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但可以连同债权一起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设定附随抵押权的债权担保。抵押权抛弃的要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转让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要办理设定登记。
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二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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