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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补偿费是指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
征地补偿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种家电移动补偿费、非住宅经营损失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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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配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用耕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因征用耕地而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外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土地征用和搬迁补偿费的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几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2)青苗补偿费和征用土地的房屋、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3)配置补助费。(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五)征收土地转移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费、城市搬迁补偿费、仓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恢复、搬迁补偿费、仓库底清扫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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