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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有问题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买卖合同无约定,只要出卖人取得了前述文件与资料,买受人应当先接受房屋,再要求维修。 房屋交付后的质量...
购买新房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如果房屋质量缺陷不能修复或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以要求解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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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承担质量缺陷担保责任。但是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经使用了一定的年限,并且存在装修、装修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缺陷状况也要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知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缺陷,如果不是出卖人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而是房屋本身固有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知道这一点,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转让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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