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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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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第二十条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相应的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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