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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44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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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常见的方法包括两种,一是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一些相似犯罪,另一种则是从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一)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形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四)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信用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客体要件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主要表现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3、主体要件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数额,才能对罪犯作出最终的处罚。另一方面,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四种,冒用他人信用卡仅仅是其中一种情况,对于其他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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