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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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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未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情况。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限制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四)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复议终结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于给出了判决而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所要实施的行为,对于受害者在进行申请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同样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执法人员在受理的时候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二,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第三,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被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六、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七、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则为一年。在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断,即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劳动仲裁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劳动者依法行使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先决条件,即劳动者维权若超过了劳动仲裁申时效,那么就意味着丧失胜诉权。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这样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再次友善的提醒劳动者,当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非有特殊的情形,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寻求劳动仲裁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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