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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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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退回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只有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设置退回补充侦查的前置程序不妥。如果发生了存疑不起诉的现象这几个时候是否补充侦查要看检察院有没有指示公安机关去执行。其次就是对于已经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依旧是认为证据不足的那么此时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此时时可以做出不进行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1、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2、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相对不起诉只是检察院怀疑证据不足时,也即存疑不起诉中的一种情形,任何存在疑惑的情形,检察院都可以提出实质性的要求,让公安机关的职员继续侦查的工作,也可以是检察院的职员自己侦查存疑的案件。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度不足,不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存疑不起诉说的简单一些,就是对于刑事案件,暂时还没有掌握到足够充分的证据,确定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鉴于此,就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也要注意,此时不起诉并不代表之后就不能起诉。若是后面新发现了证据,同时符合起诉条件的话,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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