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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不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在于犯罪人的犯罪主观目的是否达到,客观上是否完成了犯罪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打击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
只要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所以,打击对象错误可以算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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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情形:(1)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这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法律、法规;(2)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这一条款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条款;(3)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两个或几个有关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仅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律、法规,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其他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4)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或几个条款,而行政机关仅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条款,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了其他不应适用的条款;(5)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1]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对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忽略事实的有关情节、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错误、在法律规范冲突时未遵循正确合法的标准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对法律和法规不熟识或工作马虎、粗枝大叶等。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代替考试罪司法解释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打击错误是属于既遂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具体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的误差,使得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攻击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误击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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