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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一)经核实...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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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管理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配合查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三)督促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四)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或者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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