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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工厂企业的征收补偿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39《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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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医院协商,如果无法认定一致,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调委调解,还可以法院起诉,建议不要浪费时间在与医院协商,直接委托律师起诉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商铺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获得补偿,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估价补偿,商铺出租的租金损失的补偿。商铺承租人的补偿包括: 1、店面装修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货物出清损失的补偿; 4、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具体每一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评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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