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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的部门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能对交通事故案件组织调解。 2、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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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的部门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能对交通事故案件组织调解。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适用调停,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记载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停。
一、交通事故调解包括的内容有: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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