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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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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这是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后可以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因此,你可以诉讼解决,要回属于你的款项,这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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