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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名称并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为姓名权所包含。
(一)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四)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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