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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立案难这件事情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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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需更多帮助,或约见面谈。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如果实施欺诈行为,既遂、未遂都会成为欺诈。未遂是构成犯罪的形态,是从轻到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照犯罪处理的问题答复》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是因为其意愿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属于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欺诈未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欺诈未遂罪。利用发送邮件、打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很多人实施欺诈,欺诈金额难以验证,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欺诈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欺诈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欺诈电话500人以上的;(三)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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