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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账户,从而占为己有,符合...
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账户,从而占为己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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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账户,从而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顾客与商户之间因货物买卖或服务而形成了合同上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和与之对应的出卖人的收款权利,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顾客只负有按商户指令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并不负有确保钱款进入商户账户的义务,因为商户完全有理由指令顾客将钱款转入任何其他账户。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使得商户丧失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有的合法债权,其破坏的是商户因自身业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享有的对顾客应收账款这一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权,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平和的秘密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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