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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不需要把彩礼钱退还给男方,除非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这两种情况下离婚的,男方可以要求...
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所以男方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约即退婚。男方提出退婚,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女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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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女方先提出离婚,如果男方能证实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女方就需要返还彩礼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该退还,因为彩礼作为双方订婚身份的证明,一旦接受彩礼说明双方已经由普通恋爱关系转变成为未婚夫妻关系,即将成为一家人。而且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为了以后结婚用,为双方共同财产。现在女方在婚前提出悔婚,视为单方解除准未婚夫妻关系,即解除订婚关系。遵照谁提出谁放弃原则,并且在没对本人造成其他法律范围的伤害基础上应该自觉退还彩礼,退婚不退彩礼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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