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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渡运时,渡船、渡船船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应当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渡运。...
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装载运输,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具体标准和规范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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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五)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XX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扣押木材的,应当自扣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XX对所扣押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个工作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XX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XX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告知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的,其扣押木材的时间不得超过补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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