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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已退还预付款的情况有: 1、交付定金的一方已经按约定履行债务的; 2、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已退还预付款的情况有: 1、交付定金的一方已经按约定履行债务的; 2、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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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预付款一般是写作订金,因为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是对合同部分义务的预先履行,二者性质不同。而订金在交易中一般是具备预付款性质的,在合同不能签订时是可以返还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并支付房款,风险是很大的。 首先,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般会进行所谓的“内部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严禁开发商无证预售。而购房者购买无证商品房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 其次,对购房者来说,其“预购”商品房的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由于上述公司的预售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预付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当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就购房者所“预购”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预售合同且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则购房者为此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样也得不到保护。这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没有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 最后,如果开发商广告中所作的宣传内容如楼盘的设计方案、小区规划等尚未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就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购房者来说,支付了房款后,在今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能面临开发商的很多承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都要作出重大修改、变更,这时,购房者的购房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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