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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2008年10月1日实施 A类严重过错行为。...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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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货车出现险情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而你未文明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判定平等责任,应为合理。如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 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借用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借用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借用人为被告;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但以下几种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买卖报废车辆的;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未经年检车辆的;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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