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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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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2、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或者破产的;4、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或者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情形: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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