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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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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注意: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去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现在领取结婚证无须开未婚证明,婚检是自愿的,不再强制。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不少人以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来骗取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了冒名顶替的情形和一方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另一方却拿来了双方的结婚证的荒唐事件,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婚姻的效力应当怎么算呢?依据现行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于上述证件和声明材料极其容易伪造,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仅就这些证件和材料简单询问当事人,不做真伪鉴定,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还是比较容易的,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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