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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某的个...
根据《民法典》,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这些首饰中,李某的特殊生活用品,即一些最常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以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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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如果认为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如果认为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共有。 2、价值很高的金银首饰,一般认为是共有。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一般情形下是女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所以需要对首饰的价值进行认定区分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首饰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以及不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依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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