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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羁押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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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一般最多可以羁押三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长可被羁押一个月零七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国家现在关于刑事羁押期限有明确的两个月时间的规定,当然如果说在刑事羁押期限内,发现有其他的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并且相关的人员是不能够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对于民事活动可以暂时停止审理。
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一审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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