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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起征点在5000-20000元之间,具体规定在各个城市。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营业...
起点是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1、销售产品支付3%的增值税,提供工作支付5%的运营税。2、一起支付的增值税和运营税和城市建设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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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8年6月,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起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 3、还有就是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个体工商户在收取运营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注册。个体户应依照税务部分的规则正确树立账簿,精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精确的个体户,税务部分对其施行查账征收;对出产运营规划小又确无建账方可的个体户,税务部分对其施行定时定额征收;具有必定景象的个体户,税务部分有权核定其应缴税额,施行核定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 3、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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