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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形式为无效

2022-10-23
案件简述: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案情简介: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A,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B再婚。B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B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B。此房系B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B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案情简介: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A,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B再婚。B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B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B。此房系B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B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双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二、该房B出资24万元,田红出资36万元;三、双方均去世后该房由田一继承。”2008年9月17日,田红因车祸丧生。2008年10月15日,我代理A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40%的份额。律师分析: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该房虽在B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B占40%的份额,田红占60%的份额。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该条却规定双方均去世后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该条款剥夺了未成年人A和田楠的继承份额;、该条属于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但缺乏自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继承,A和田楠依法享有40%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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