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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进行检察监督

2023-06-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另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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