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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务员因犯罪被判缓刑的,一般没有养老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停止发放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算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缓刑考试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基本退休费用按40%降低,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其他相应待遇。 5、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7、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8、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不论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即使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照样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的工资、保险、退休待遇均一律取消。 对于已经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因离职前的犯罪行为,或因离职后的犯罪行为,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其退休待遇问题处理如下: 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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