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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
婚前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对方的,一般不需要予以归还。赠与人在其赠与给对方的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如果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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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如果您能证明父母确实在你婚前为你支付了彩礼,而且能够出具父母生活困难证明,那么法院会酌情支持您的诉求。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已将彩礼转换为共同财产的,可将彩礼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礼物在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其属于赠与行为,但是如果其赠与的礼物不属于特殊节日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价值数额较大时,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分手后请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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