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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中未登记结婚的情况

2024-12-04
在未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由法律所认可的夫妇身份,因此在這種情形中,我们并不能称之为“离婚”,而是应当称之为“解除同居关系”。具体来说,共有以下两种情况供您参考: 1. 如果双方早在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即已达到结婚实质条件,即便没有领取结婚证件,他们实际上也是享有事实婚姻权利的。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双方可以采取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然后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和平分手;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并且尚未领取结婚证书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直接决定分道扬镳,无需办理任何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涉及到财产分配或是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他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裁决。最后,如果双方从始至终都没有领取过结婚证书,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需直接分开便可。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了财产或者育有子女,那么他们需要就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协商无果,他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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