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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育津贴补差是怎么样的

2022-06-2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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