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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全国很难做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确定抚养费时,可以参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一般到孩子18岁。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子女,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孩子虽然18岁,但还没有独立生活。如果父母有能力支付,仍然应该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1岁到18岁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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