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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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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复议机关。如果是政府的某个部门作出的,比如说某某县公安机关,则可以向其本级政府(某某县政府)提起复议请求,或者向其上级机关(某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地方各级政府作出的,则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只能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者政府提出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只能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例外的是对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选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机政府申请。 总之,复议机关的确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的一个法定手段,因此在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原则上是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原级管辖为例外。这就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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