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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当事人在法院亲自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或者其他案件,都可以按照这个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进行送达。r送达...
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可以进行变更。r首先要取得新变更的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果是租赁的还要有租赁合同。r然后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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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效身份证地址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来
为此,不少当事人在基础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如明确只要邮寄至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约定地址信息进行邮寄送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措施。包括笔者本人在草拟和修改合同时,往往也会建议委托人尽可能在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以期对合同对方产生一定约束。 尽管民诉法关于送达程序等相关规定属于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刚性约束,但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以协议方式,明确在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进行送达地址的约定,将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前置至合同签署阶段,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主动选择(处分),应予以尊重。相应条款内容,其实质仍可视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予以尊重、认可和确认。同时,这一措施,能够较好的保障合同下守约方的权利,也有利于对违约方因预判诉讼程序及相应法律效果,进而对违约方形成更强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这也大大减轻了法院的送达成本,减少了送达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实践中,不少法院已逐渐认可这一方式,除部分法院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外,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虽未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规范依据和不确定性,这一条款给违约方带来的约束力还不够。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如专门司法解释、个案解答、会议纪要等适当方式对民商事合同中“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和规范。
不属于。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为了方便法院联系当事人并寄送司法文书,当事人到法院办事时,法院都会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法律含义是:只要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认可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了,不论您是否接听法院电话或者签收法院寄送的司法文书,法院都算完成了送达。当然,法院不能有效送达时,会留有相关凭证(如邮局的退信回执单等)。如果您或代理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拒收法院的传票,则可能会被缺席判决或者视为撤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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