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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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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二)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功能的;(三)其他专业设计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销售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金额大的情况下提供的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知道他人实施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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