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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的事,不管户口的事,户口由公安局管。离婚后女方户口如果有地方迁走,可以迁走,比如迁回娘家或是有新的住所时迁到新住所。如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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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配合证据行使探视权。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判决探视权如何执行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户口是否迁移: 1,在当事人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或者户籍地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的,当事人的户口就可以不迁移; 2,在当事人就业规划、生活重心等,都在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或者当事人目前的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一般的前提下,户口就可以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3,西安的户籍准入政策相对来说,比较严格,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户口是否随迁; 4,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就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也可以等户籍地实行该政策后,再随迁)。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结婚后,可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 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 三、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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