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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怎么规定

2021-05-18
(一)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三)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四)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情况;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五)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六)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七)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其他调查工作。(八)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九)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十)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交通事故不幸发生时需遵守以上流程及规定,不要换乱,按规定行事,交由交警部门处理。同时更需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因疏忽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上便是对于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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