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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包括什么

2022-07-03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机关有: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这里所指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济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属于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专利管理机关所侵权处理确定不设立监督或者复议程序,而是通过当事人服从与否来确定是否进入司法审理的程序进行调整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纠纷机转于司法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起诉讼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机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的,仅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程序和认识进行了解,对案件本身不进行审理,对专利机关的处理决定也无需要复议或者监督。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专利侵权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记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辖区的侵犯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并不是以审判机关的处理为前提。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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