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存款人在30人以上;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第二、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存款人在15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第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或,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四、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1、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以上;2、个人接受100人以上存款,单位接受500人以上存款;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250万元以上;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