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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和废旧金属收购。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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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开办的具体地址,规模等。 2、领取《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并按规定逐栏逐项填写。 3、经营场所安全检查。申请人填好《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后送交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应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进行检查。对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签署许可意见;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当场提出整改建议。 4、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在县公安局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件。
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 (1)工商营业;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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