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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间接赔偿

2021-12-03
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包括: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输管理费、减值损失。1、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损坏的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2、养路费、保险费、运输管理费(规定费)。保险费是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不管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可以短期报停,不是交通事故后必然的损失。养路费和保险费的性质类似于运输管理费,是运营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取得运营利益的成本,也是其获得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因此,运营车辆主张停运损失后主张上述费用的,是诉讼请求的重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运营车辆主张保险费和养路费的,如果修理时间较长,且不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租车费用,可以考虑。3、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直接损失。是否应该赔偿,要从数量上考虑:如果只是轻微碰撞,因为价值小,影响不大,可以通过修复或者折价来弥补损失,不需要考虑其减值,否则会增加诉讼的疲劳。但对于重大碰撞,损坏后减值明显,价值大。如果损失被法律抛弃,则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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