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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家庭成员财物的,如获得谅解,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进行处罚。如违背谅解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
是否能够成盗窃罪,除了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还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虽未达到该数额但多次实施盗窃的,根据最高院《解释》之规定,起点数额为个人盗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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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盗窃自家钱物,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一般不认定为刑事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可以刑法但书13条以及相应刑事司法解释作无罪辩护。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构成盗窃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减轻量刑;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可结合退赃、退赔行为以及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予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所以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
虐待罪。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它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本罪的行为主体、对象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我们认为,“家庭成员”不应作形式化的理解,限定为户籍意义上的一家人,过于狭窄而且内涵也不甚清晰,而是应当规范地理解,指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基于血缘、姻亲关系而结合的同居一室的人,无疑是家庭成员的核心的、稳定的组成。反之,尽管有近亲属关系,但分开生活的,则不符合家庭成员的内涵。即使不具有血缘、姻亲关系,但法律上被评价为具有抚养义务,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即饮食起居都在一起)的,也属于家庭成员,比如[1]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领养的人。共同生活的雇主与保姆之间、未婚同居的人、非法同居的人(重婚或事实婚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组成的家庭、“同性恋家庭”等,都可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这属于合理的目的性扩张解释,照应了现代社会中非传统家庭的实态,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2]而医院、养老院或孤儿院中只是轮流值班照顾病患、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由于看护人员与对象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则不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集体住宿的同学、工友等,由于不存在抚养义务,也不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据此,幼儿园教师与儿童之间也不能评价为家庭成员。曾有论者提出教师虐待儿童的,可以解释为符合本罪的主体和对象,从而适用虐待罪。[3]这种解释显然过于扩大化了,不仅脱离“家庭成员”的规范内涵,而且大大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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