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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也需要证据。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开始犯罪并未成功的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最终未遂和最终未遂。最终未遂...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参照既遂犯的处罚,二是适当的宽大处罚,即比较既遂犯的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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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未遂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同时,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哪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又由于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因此,对于距离既遂犯还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处罚上,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较轻而给予较轻之于既遂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其实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可以”二字,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这“可以”二字实属授权性规范,它是授权于人民法院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并不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进行处罚时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从而就有效的解决了对哪些罪大恶极、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问题。
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只实现了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犯罪的目的或者犯罪结果的故意。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想要实施的行为没有实施。无论行为还是结果,都是刑法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犯罪失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无法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既遂犯的处罚。1、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因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要确定犯罪未遂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点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三个组成部分或特征也是区别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式的标志:1。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这与犯罪准备不同;2、犯罪未完成(未成功)而停止,这与犯罪既遂不同;3、未完成形式的犯罪停止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同于中止犯罪。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注意两个方面: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绑架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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