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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
公民创作作品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传播作品,并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获得物质报酬,因此就要产生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诸如作者与图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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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2)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因此提醒大家,以后您要是为谁操刀执笔,却又不想丢掉著作权的话,要注意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般来说,著作权阻却事由为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情况。对其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为“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二为“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实质上即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故不认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第三种观点为“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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