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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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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专利,即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不符合下述受理条件(1)、(2)、(3)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4)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 (5)港澳地区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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